自立遗嘱的9个必须

立遗嘱找谁好?如何避免引起争议?

文│黄锦西律师  Selvam LLC顾问   图│iStock

一、自己立遗嘱,需注意哪些重要事项?

1.遗嘱必须是书面的,用什么语文都行。

2.遗嘱的第一段要声明立遗嘱人推翻此日期前所做的所有遗嘱,并声明正在做的遗嘱是最后的遗嘱。也就是说就算这份遗嘱撕毁或丢失了,以前做的遗嘱也不可以再用。

3.最好委任两名执行人兼信托人,负责遗嘱的行政、财务处理及分配。这两人最好比立遗嘱人年轻,身体相对健康,并是可靠的熟人或朋友,也与家人相处得来。若立遗嘱人的财产多的话,执行人兼信托人最好有一些管理资产和投资的经验。例如收益人要到21岁方能拿到遗产而现在才10岁,还要等长达11年,所以信托人有权妥善地将遗产投资。

4.遗嘱内要有一段话,授予执行人兼信托人自由裁决权,可决定何时用何价把哪份财产卖掉而不必负什么责任。因为有时立遗嘱人虽有很多遗产,但现金不多又欠他人相当多债务,因此必须把一两个屋业脱售还债,才能把净资产整理出来。所以须赋予执行人兼信托人这些权力。

5.立遗嘱人可能尚有一些财产未列入遗嘱,或临死前得到一些财产。这些财产(有没有都不要紧)都要有个交待,所以遗嘱内要列明,若有任何没交代的财产(residuary estate),则按这个条文处理,如某几个人或所有受益人平分,这叫做剩余财产条款。

6.所有立遗嘱人、执行人及各受益人的姓名、居民证号码及地址都要清楚列入遗嘱。名字须与居民证的一致。例如某受益人习惯被称大卫林,居民证上可能没有大卫这个字,便会造成混淆。

7.立遗嘱人须在遗嘱末处签名,要在最尾处,因为签名以后的文字就没有法律效力。

8.须有两名证人同时在立遗嘱人面前签名,彼此互相见证。证人在签名后要写上姓名,居民证号码及地址,以便需要时联系,并注明签名的日期。

9.写完遗嘱后详看一两遍,避免有错误或有矛盾。例如某先生在遗嘱中说他的财产值200万元,分给两儿子每人50%,各得100万元。但他逝世时的财产已有300万元,如以每人分配50%,便和注明的每人100万元产生矛盾,须尽量避免前后矛盾。

二、遗嘱的内容是否先让执行人或信托人知道?

是的,因为執行人的责任可能很大而且要担任很久。例如立遗嘱人说,屋子要在孩子21岁时才给他,但孩子目前只有八岁,所以执行人要持有屋子13年,等孩子21岁才转名给他。因此,必须找可靠的执行人或信托人。

遗嘱做好后,律师会通知法律学会遗嘱存档处,通知他们立遗嘱人已在某年某月某日在哪一个律师事务所做了遗嘱。遗嘱内容没有给他们。立遗嘱人的配偶和孩子可用SingPass确认是否有遗嘱和其他一些详情。

三、遗嘱给谁收好呢?是立遗嘱人或执行人兼信托人?不见了怎么办?

一个办法是多影印两份拿到律师事务所,让律师盖章证明是真实影印本(certified true copy),因为法庭也接受真实影印本。

遗嘱要收好,但不要放在银行保险箱,因为遗嘱执行人必须拿遗嘱到法庭认证。认证后执行人才能收到庭令去银行开保险箱取出财物。若遗嘱收藏在保险箱就麻烦了。

四、不动产最易引起的遗嘱争议是什么?

以不动产来说,最易引起的遗嘱争议应该是产权的归属问题。如果超过一人拥有不动产,产权形式有两种:一是全权拥有(Joint-Tenancy),一是分权拥有(Tenancy-in-common)。举个例子,夫妻联名拥有属于全权拥有,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在法律上就自动拥有全权。若立遗嘱人是与太太或孩子全权拥有,则不必把这个产业写在遗嘱内,因为他一过世,该产业在法律上便归另一方拥有。若立遗嘱人与他人联名是属于分权拥有,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只占产权的若干百分比,那他只可以把他所拥有的那一部分,通过遗嘱分配给其他人,因为其他部分非他所有。

不过,有时立遗嘱人的产业,若是在何人全权拥有或分权拥有的问题上存有疑问,则遗嘱的执行人或任何受益人,都可以要求法庭定夺是否整个产业实际上全属立遗嘱人所有,若是的话,则应归入立遗嘱人遗产内分配给受益人。

本地前几年出现过这种性质的案件,对法律理论有深远影响。遇到这类案件时,法庭得抽丝剥茧,深入查究购买产业款项的来源,若主要来自立遗嘱人,那在购买时,双方是否有共同意愿,即立遗嘱人过世后产权应归另一方?若没证据证明确有此本意,则法庭会采取一种法律上的回归信托假设,认为产权应回归到立遗嘱人。

若无明显证据,法庭也要检视这种假设是否真正成立,有没有其他可能情况,如立遗嘱人与另一方的关系,是夫妻或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吗?若是的话,是否上述回归信托假设可被另一种叫“预先馈赠”的假设取代,即丈夫要把产业赠送妻子,或父母要把产业赠送子女。法庭也会深入探讨这种假设是否真的成立。例如有一案例,妻子说丈夫的豪宅是要馈赠她的,但又有证据证明双方在购买该产业时,感情已濒临破裂,没有理由相信丈夫要贷款买豪宅送给妻子,所以法庭还是把产权判归丈夫,归入其遗产。

其他可能引起争执的情况是分配后,多人拥有同一产业引起的。例如父亲把一产业留给三个孩子平分。其中两个孩子要保留那产业,另一人却缺钱用,想要卖掉产业兑现,两兄弟不愿意卖又不要买下另一人的份额,引起手足间的不愉快。又例如遗嘱中规定兄妹可同时拥有并有权住在一屋内。妹妹很爱她的狗,把它也带进来住,但哥哥却很讨厌狗,怎应办?双方诉诸法庭,结果法庭判妹妹有权把狗带来同住,因为在法律眼中,宠物是一种私人财产。其他各种各样共享遗产的争执很多,这里就不多说了。

五、动产最易引起的遗嘱争议是什么?

至于遗嘱内有关动产的争议,则有联名户头问题、公积金及保险单利益问题。银行联名户头纠纷的各种问题,在第37期《联名,能安心吗?》一文中已详加说明,在此不再重复。至于公积金及保险单的受益人问题,则要看当时立遗嘱人加入公积金局做会员或买保险时,在表格内受益人一格填了谁的名字,例如填了大儿子的名字后,现在改变想法,要把公积金及保险金转给二儿子,则应该到公积金局及保险公司去要求变更受益人一格所报的名字,否则该格受益人名字与遗嘱中受益人不一样,就会产生纠纷。

公积金局及保险公司在立遗嘱人过世后,只会把钱交付给申请表那一栏指定的受益人,这就尽了他们的法律义务。所以我在帮客户写遗嘱时,吩咐客户去公积金局和保险公司查一查受益人是谁,若不想改变,则遗嘱内不必提起这两个动产。

其他争议还可能包括立遗嘱人自己经营的公司的股份分配问题,是不是给了懂经营、识管理的受益人多一些股权,否则免不了又会产生利益纠纷。这些问题较复杂,以后有机会再讨论。

六、若有人声称,某执行人不能胜任,会影响其利益或质疑遗嘱的力,该怎么办?

遗嘱要呈交法庭认证,证明其有效性,并在发出认证书后才能执行。若认为某执行人不能正当执行其任务,或认为遗嘱的効力有问题时,该声称其利益可能受损者,应在立遗嘱人过世后,并在遗嘱认证书发出之前,向法庭遗嘱注册处提交知会備忘录(Lodge a caveat),要求在认证书发出之前知会他,让他有机会提出并解决争议。等申请遗嘱认证人与他双方解决争议后,法庭才能发出认证书(Grant of Pro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