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Oneness #36, Oneness Magazine, /你发表意见时,诽谤别人了吗?

你发表意见时,诽谤别人了吗?

文:黄锦西律师 Selvam LLC合伙人

1. 诽谤他人是刑事罪还是民事罪?区别在哪里?

答:可以是刑事,也可以是民事。刑事法第499条列明,若某人用言语或文字、或记号或任何表述,发表对他人的指责,有意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这种指责会伤害他人的名誉,便犯下诽谤罪。

注意条文中指的犯罪意图是“有意”或“明知而为”,是比较恶劣的主观意图或心态。

在民事诽谤方面,其定义是“假设某人发表一些有关A的言论,而这言论会使到社会上正直的人降低对A的评价,或可促使他人有意回避或避开A,该言论发表人就算是对A造成诽谤”民事诉讼对被告犯罪意图或心态的要求,没有提及“有意”或“明知”,而是按照案例,民事诽谤人的心态必须至少是“错误”或“过失”。所谓“过失”,是指一个合理的人在那种情况下应该要有小心谨慎的责任,而诽谤人却没有负起这“小心谨慎”的责任。

2. 为何被诽谤者较多采取民事诉讼而非报警处理?

答:在民事诽谤诉讼中,被告的犯罪意图比较不恶劣,在审案时,要证明被告有错误或有过失要比证明被告“有意”或“明知而为”较容易。这是被诽谤人比较喜欢选择民事诉讼的第一个原因。

另外,刑事法第500条列明,刑事诽谤罪成的被告,可被判长达两年的监禁或加罚款,并没有提及赔偿受害人的名誉损失。当然受害人可以再以民事诉讼程序起诉要求赔偿,但这样做时间长又费精力,索性采取民事诉讼,求取赔偿算了。

除了以上的刑事及民事补救外,受害人也可考虑以骚扰事由向警方报案,做为另一选择。根据防止骚扰法令,如果A以行为,文字或其他表述方式对B恐吓,谩骂或进行侮辱,意图造成B受骚扰、惊慌或苦恼,而B确实收到这样的骚扰,A就触犯了防止骚扰法令,可被判罚款至5000元。若再犯,可被判罚款至1万元或监禁6个月或两者兼施。

防止骚扰法令于2020年1月做了修订,增加了一项罪行,即如果A公布了B或与B有关人士的身份,意图造成B受骚扰、惊慌或苦恼,而B也确实受到骚扰或惊慌或苦恼,A即可在这法令下被惩罚。这修订的条文主要是针对在互联网上擅自泄露他人的个人的资料,或起底他人身份(包括所谓的人肉搜索),用以骚扰或伤害他人。

3. 何种情况下,个人意见属于善意批评而非刑事诽谤?

答:刑事诽谤的受害人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团体或一群人,甚至是过世的人(若那人仍活着的话,可构成诽谤并且是有意对死者家人或近亲之名誉造成损害。)不过第500条也有列明有十个情况,不包括在刑事诽谤内。例如:
(1)被告的指责是事实,并且是为了公众利益;
(2)善意地对他人在执行公务时行为和品格表达看法;
(3)对法庭在民事或刑事案件判决后的优缺点,发表善意的看法或对各方(证人或代理人)在审案中的行为或在行为中,显现的品格善意地表达看法,仅此而已;
(4)对出书的作者,公开演讲或公开表演者,可以说是明示或暗示接受大家的批评。若批评是针对有关该书、演讲或表演中体现出来的精华或不足,并且是善意的,不是作人身攻击,不算刑事诽谤。

还有其他情况不一一罗列。这里要说的是受害人要报警之前,必须多少了解有关的所谓诽谤是否是第500条所列明的特别情况。至少要多一些客观情况让警方知道,好让警方决定是否符合刑法规定,可否接受报案。

4. 当事人若提出民事诽谤诉讼,需提呈什么证据?

答:法律对诽谤的定义是,假设某人发表一些有关A的言论,其言论会使到社会上正直的人降低对A的评价,或可促使他人有意回避A,该言论发表人就算是对A造成诽谤。

诽谤分两种:口头和文字(包括图的标记或表述)。要告人诽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受害人必须证明他有蒙受损失,但下列几种情况,即使没蒙受损失也可索赔。
(1)指某人犯了可惩罚的罪(监禁、鞭刑及死刑);
(2)指某人得了传染病;
(3)指某人无能力或不适合进行业务或专业活动或渎职;或
(4)指妇女或少女淫荡或与人通奸。

5. 诽谤言论涵盖哪些方面?

答:使受害人受到社会公众憎恨、嘲笑或奚落的言论就属于诽谤性言论。而所谓的名誉不只是指个人的品格或信誉,也包括他做生意做事、领导组织及进行专业活动的资格、能力、技能及效率。若指他人在这方面不达标以及不诚实、不负责任或操守有问题皆可能造成诽谤。

至于怎么理解这些文字,对法庭来说,重要的是一个合理的读者会怎么去了解那文字的意思,这才是最关键的,原告及被告自己的个人看法并不重要。

有时看起来是中性的言论,但若结合某些事件,也可能构成诽谤。例如A在C和D面前称呼B为“尊敬的著名大厨师”,这应该没有贬义,但问题是B自以为厨艺高超,刚参加了全国大厨烹饪比赛却名落孙山。这样的称呼在C和D(两人也知道B落选)的面前说出来,可说是对B的讽刺,这也可能构成诽谤,所以嘲讽他人也可能造成诽谤。

在诽谤案中,原告必须证明四点:
(1)被告的言论是虚假的;
(2)这虚假言论有传递给第三者;
(3)受害人蒙受损失,及
(4)被告有过失(不必是有意或恶意)。

当然,如果被告能证明他所说所发表的是事实,那就没问题,或者被告能提出他有法律所授予的特权或他是在作出不含恶意,以及为了公共利益的公正评论。这些都是可接受的辩护。

6. 顾客对消费产品或服务提出意见,可以畅所欲言,没有底线吗?可能涉及诽谤吗?

答:只要是事实,有依据,可畅所欲言,但不能越线。越线了就可能触犯民事诽谤(若行为只属过失,没有恶意),若有意刁难,就是民事的恶意诽谤。那么线条在哪里呢?法庭掌握的标准是:一名公正的人无论他是如何偏执或顽固也不可能表达那样的看法,超出这个范围就不算公正。

新加坡诽谤法第6条列明,若有人口头诋毁他人产品(或服务),目的在于对他人所进行的专业、贸易或生意造成金钱上的损失,受害人不必证明特别损失即可提诉。发表过激言论的人也可能触犯普通法上的恶意诽谤罪(Malicious Falsehood)(又称商业诽谤罪)。

上述法庭画出的红线,对在传统媒体(如报纸电视)或在自媒体上所发表的各种看法、言论是否公正适当,是很好的衡量标准。

7.有人在自媒体暴前男友的隐私,甚至指对方是“渣男”,也有人公开与女友的亲密私照,是否涉及诽谤?

答:称男友“渣男”肯定涉及诽谤,除非女方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男女恋人分手后,双方经常心有怨恨之情,可能一时气愤难平,把对方的隐私甚至裸照通过手机或其他自媒体发出去。这种事情经常发生,维基百科称它为“色情报复”(Revenge Porn),是网络时代亲密暴力的新手段。2019年新加坡有一起案件,一对恋人分手后,男方很不满,告诉女方要把她之前发给他的胸部裸照放上网。女方恳求不果,男方把裸照放上社交平台后,被判监11个星期。

新加坡刑法第377BB条列明,若甲在明知乙不同意下使用器材(包括手机),意图把乙的私处(包括胸部)让他人观看,可被判监达两年或加罚款。

377BC条则列明,甲在犯了377BB罪的情况下,明知乙不同意,仍故意将乙的影像或录像发出去,可被判监达五年,另可加鞭刑。一般来说,如果受害人与犯者曾是亲密恋人,则被告的处罚会重一些。

除了上述刑事法外,被告也可能触犯刑法292条,或防止骚扰法令,或不良刊物法令,或影片法令。

Home/Oneness #36, Oneness Magazine, /你发表意见时,诽谤别人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