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新加坡公民权法令的历史意义
文 · 李奕志
公民权法令制定的时空背景
1957年10月16日,新加坡立法议院通过了第一部新加坡公民权法令。该法令提供了法律途径,让约22万名早年移居新加坡的华侨在当地落地生根。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由中国南来的华侨社群具有浓厚的侨民意识,只想在当地谋生,他日则落叶归根回返故乡,对新加坡没有认同的观念。1909年清朝政府颁布的第一部中国国籍法,以及后来的民国国籍法,都以父系血统主义为原则,即出生时父亲为中国人,如父亲无可考则母亲为中国人,子女生来就具中国国籍。因此,在海外的华侨都是中国国民,他们不在乎居住地的公民身份。
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改变,华侨社群的身份认同发生了变化。二战时,华侨曾参与捍卫新加坡的浴血之战,用鲜血和生命抵抗日本军的侵略,对这片土地产生了深厚的感情。战后,他们“身在异邦心向祖国”的思维,转为对当地的认同。与此同时,国际与东南亚的局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区域民族主义兴起、马来亚于1948年因共产党发动武装斗争而实行了紧急法令、1949年新中国成立。在当时的东西方冷战格局下,新加坡华侨与家乡的联系被切断。那时华侨既无领事保护权也没当地的公民权利,在政治上的生存空间面对严峻挑战,处在何去何从的十字路口。如选择按英国国籍法归化为英籍民,他们即能有公民身份,可摆脱困境在当地长久安居乐业,但归化必须通晓英文,不懂英文的华侨社群遂而被拒于门外,加上他们的效忠对象是新加坡并非英国,无疑归化之路是行不通的。因此,争取新加坡公民权就成了华侨社群的愿望。为实现华侨社群的愿望,作为华社最高领导机构的新加坡中华总商会负起了历史使命。在华社会馆的支持下,总商会于1947年开始为华侨争取设立新加坡公民制度,在与殖民地政府博弈十年后,到1957年新加坡公民权法令的颁布才告水到渠成。
激发华侨社群争取新加坡公民权的直接原因是,二战结束后英殖民统治者为继续在马来亚的统治,推出了政治改革部署,将之前的海峡殖民地(俗称三州府)分隔开来。新加坡自成一个殖民地,槟城与马六甲则与马来半岛各州组成马来亚联邦(Malaya Union)。为安抚人民对英军未能捍卫马来亚免受日本侵略军占领之不满情绪,殖民统治者提出了让各族人民拥有平等的公民权。由于当时华侨移民的公民权是一个敏感的课题,殖民地政府的措施即遭到马来半岛的主要族群反对,遂改变初衷,以修正的马来亚联合邦(Federation of Malaya)宪制取代马来亚联邦宪制,在公民权方面则提高了移民社群申请的门槛,新马两地的华侨难于获得公民权利。
在修改马来亚联邦宪制的过程中,新马各地的中华商会奋起为华侨争取公民权利。1947年2月15日,新加坡中华总商会向当局委任的宪制咨询委员会提出建议书,要求不论种族,凡在当地出生者都拥有平等的公民权,住满5年的移民不受语言限制可申请公民权。这些建议没被当局接纳。该会为表示不满,遂于1947年10月20日在新加坡组织了各行业的总休业抗议行动。当天新加坡市面的商业活动几乎全面停顿下来,但当局仍不同意总商会的建议,而总商会也不放弃为华侨社群争取公民权的工作。
1948年1月14日,总商会董事李光前率领该会代表团与新加坡总督会谈时,口头提出了设立新加坡公民权的建议,不过总督没同意。接下来的十年里,总商会百折不饶地争取让约22万名华侨成为当地公民。1951年2月21日,总商会以书面向总督提出设立新加坡公民权的建议草案,要求华侨在提出申请前的十年里居住了八年,并会读写中文或英文就可申请公民权。过后,殖民地政府拒绝了总商会的建议书,但却取消了归化英籍必须懂英文的限制。虽然放宽了语文条件,不过华侨如欲申请归化仍需要有四名英籍民推荐,并付一笔不少的费用。这些是华侨社群难以做到的,加上华侨社群只想效忠新加坡不是英国,因此对归化的反应冷淡。总商会领导层认为取得新加坡公民权才是符合华侨社群的愿望,于是继续努力争取设立新加坡公民权制度。基于殖民地政府坚持要公民权必须归化为英籍民的原则,总商会只得不断地通过提呈备忘录、商谈与请愿等和平方式,为华侨争取新加坡公民权。
1955年新加坡立法议院选举时,公民权是竞选的热门课题,除了亲英的进步党外,各政党的竞选纲领都承诺为民争取公民权。大选过后,劳工阵线领袖马绍尔(Marshall)出任第一位民选首席部长,总商会随即要求他实现竞选诺言,设立新加坡公民权制度。经过其政治考量,马绍尔于1955年9月6日召集各党派和各民族代表讨论由他起草的新加坡公民权建议。这草案未能得到与会者的认同,欧亚裔和马来族代表强调外国侨民要有公民权可归化英籍、新加坡公民权制度应该在获得自治或独立后才谈。总商会则认为马绍尔提出申请者必须满40岁和住满15年是不能接受的。马绍尔过后修改了草案继续与各方代表协商,并与英国殖民部大臣商谈。最后,马绍尔与殖民部大臣达成协议将新加坡公民权制度列入于1956年4月23日开始的新加坡争取独立的宪制谈判议程里。这次的宪制谈判新加坡没得到独立,而是获得内部自治,设立新加坡公民权制度的要求得到殖民部大臣在原则上同意。由于马绍尔不认同殖民部给予新加坡自治的条件,返新后便辞去首席部长的职务,由林有福继任。1957年3月,林有福率领新加坡各党派宪制代表团与殖民部再商谈自治议题,在会谈中双方对新加坡公民权制度达成协议。随后,新加坡立法议院经过一番争论制定了“1957年新加坡公民权法令”。
1957年新加坡公民权法令的要点
“1957年新加坡公民权法令”采用的是出生地主义原则,于法令生效日或前后在当地出生者是当然公民;其他人士可按法令规定以公民后裔身份,或通过注册或归化,申请成为公民。申请注册为公民者,必须是出生于马来亚联合邦或英国及殖民地的良好品行成年人,并在申请之前两年里住在新加坡。归化为新加坡公民则必须是品行良好的成年人,在申请前12个月住在当地,并在过去12年里住满8年,同时有意在新加坡永久居住。此外,该法令第9条款规定,在当地连续住满8年品行良好的成年人,可于法令生效的两年内申请注册为公民。这给华侨社群提供了很有利的条件,他们绝大部分人都居住了不少过8年,因而可成为新加坡公民。
法令的意义
公民权法令在立法议院通过后,总督宣布法令于1957年11月1日开始实行,接着展开为期三个月的第一阶段新加坡公民权登记工作。在总商会的号召下,华侨社群纷纷前往登记为新加坡公民,从此融入了主流社会,将自身的命运与新加坡前途结合在一起,为当地的发展和建国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该法令在新加坡华族社会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让华侨移民社群的身份认同由中国认同改变为新加坡认同落实到法律层面。该法令的第19条款列明新加坡公民不可拥有其他国籍的双重身份。中国总理周恩来于1956年10月9日接见前新加坡首席部长马绍尔时也曾说:“任何居住在新加坡的中国人,只要他们自愿地取得新加坡公民资格,就不再具有中国公民资格”。因此,华侨在新加坡公民权法令下成为公民后,就不能有中国的身份。它标志着华侨社群的中国身份认同与新加坡身份认同的分水岭,也是华侨旅居社群步入新加坡华人社群的历史里程碑。
1957年新加坡尚未独立,该公民权法令只给了新加坡公民一个当地政治身份,而不具国籍的地位。随后,英国于1958年颁布了新加坡自治邦法令,并修正英国国籍法让新加坡公民拥有英国国籍的身份,新加坡公民权法令也做相应的修正与英国国籍法挂钩,使新加坡公民被视为英籍民。尽管如此,1957年的公民权法令已奠定了华侨社群的新加坡国民意识,在独立后顺理成章成了新加坡共和国的国民。
(作者为前报人、教育工作者兼历史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