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的自律与违法
食物与餐牌货不对办,可否投诉?歌手在舞台上假唱是否违法?
艺人代言产品,有何法律规定?
文│黄锦西律师 MUNGVERSE LLC 管理合伙人 图│iStock
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有序运行,广告的作用不可小觑。为免商家以虚假广告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新加坡的广告业面对两方面的监管。首先是自律性的,由广告业者监督广告的道德层面。其次是执法,由政府部门管理广告的合法性。
广告业的自律行为,由新加坡广告标准局(它也是消费者协会的咨询理事会)监督。广告标准局的理事会成员包括广告业的代表,如消费者协会、广告代理商协会、媒介商公会、报界、电视台以及一些政府机关,如药品、食物、卫生局的代表。
标准局旨在监督各类广告的道德标准,即广告内容必须合法、正当、诚实和真实。为此,标准局制订了近70页的广告行为守则(广告守则),详细说明什么做法、呈现及措词是不当的。标准局在接获投诉或发现某个广告违反守则后会展开调查。一旦确认某则广告违反守则,会指示广告商做出修正或撤回广告,否则将面对制裁,包括各媒体可以扣压有关广告,不予刊登,标准局也可以发表声明,公布调查结果,点名违反守则的商家。
一旦不太符合道德标准的广告变质成误导广告,损害到市场的公平商业竞争及伤害到消费者,就要用法律来规范了。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依据的是“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法令”
(公平交易法令)(Consumer Protection (Fair Trading) Act)。该法令旨在促进公平的商业竞争,让消费者能做出明智的消费决定。
在该法令下,消费者协会及旅游局若接到投诉或举报,可向法庭申请向不良商家发出声明或禁制令,要商家停止误导性广告。若商家违反禁制令,可在藐视法庭罪下被判罚款或坐牢。
蒙受损失的消费者,可把商家告上小额索偿法庭,索偿额在3万元以内。消费者也可按合同法或民事侵权法起诉不良商家,但此前应设法通过调停解决。
至于什么是不公平交易,公平交易法令附录二列出27种情况,主要是一些虚假声明,例如冒称货品或服务有某种特定标准、品质或来源;又如冒称为了某种原因,以特价提供某些数量的货品;或冒称货品质地有客观评估及科学报告支持等。此法令是一个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以下就一些具体问题解答。
1 小贩摊的食物照片比实体大且诱人,有问题吗?鱼丸汤的照片有八粒鱼丸,实际只有七粒,可追究吗?如果广告注明“图片只供参考”,是否就成了商家的“免死牌”?
这两个问题涉及两点,一是“夸张”,一是“免责”,判断标准是“它是否合理”?
小贩摊或餐馆餐牌上的食物照片让人食指大动,却与真实的盘中餐不太一样,应该没有法律后果。只要不是夸张到不合理或离谱到变成误导或欺骗,应该可以接受。在美国,汉堡包店外的照片曾引起诸多议论,指照片上的汉堡包色彩鲜艳,有蛮多各种配料,但实体没有那么大,配料也没那么多。对此,法律学者认为那只是照片的一种夸张手法,并不是合同上的清楚条约。消费者虽然可以起诉商家,但胜算不高。
至于广告上特别注明“图片只供参考”,是类似“免责声明”的做法,是否有法律效力,就要看在那种特定情况下是否合理。若照片没有造成误导或欺骗,应该有效。因为人们明白那照片的目的,只是提供一般信息。但若照片里的鱼丸有八粒,实际只有两三粒,“只供参考”就可能没有効力了,因为这是不合理的。
再举一个例子,在美国有一妇女在快餐店买咖啡时被咖啡烫伤,索赔了200万元,后来快餐店的咖啡杯上都印上“小心咖啡特烫”几个大字。这也是一种免责声明,是否有效很难说,因为若用的是纸杯,还是有很大的烫伤风险,但若卖时加上一个小托盘,可能就真可免责了。
2 “最后促销”持续数月,没有注明日期,违法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要先看公平交易法令和广告守则怎么说。公平交易法令提到的不公平交易例子(七)说,“若商家说因为特定原因货物将以特价出售,却深知情形并非如此,那就是不公平交易,除非该商家有另外说明。”而且既然是促销就不太可能持续数月吧?这是其一。
促销的意思是价格有打折或以特价卖。如果货物的价牌上长期写上原价多少,促销价多少,打多少折,这就违反广告守则第8.1条,该条文说若消费者已经认为或有理由认为该折扣价已经是平常价了,那就不能说是打折价,持续数月的促销可能已使促销价变成平常价了。这是其二。
公平交易法令提到的不公平交易例子(九)也说:若商家说某货品有价格优惠但实际上并没有,这也属不公平交易,这是其三。
所以上述提及的情况违背广告的道德标准,同时也违法。
3 没道明特价品的数量,供应不足引发混乱场面,消费者只能自叹倒霉吗?
商家这么做违反广告守则第10.1条,即商家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货品来应对他的广告或促销所招致的可预见需求。
至于是否违反公平交易法令,严格来说是违反。该法令第4条解释何为不公平交易时说:“若有商家做或说一些事,或忽略做或说一些事而造成消费者可能被骗或被误导,就是不公平交易。”除非商家有说明货品数量。
消费者可以起诉商家,虽不值得这么做,但至少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4 新加坡广告标准局是否管制美容院的“之前”与“之后”对比照片?如果明星代言产品,是否一定要使用该产品?如若不然,是否违法?
过去美容院的广告常有“之前”与“之后”的照片对比或产品代言人的现身说法,现在比较少。这类广告必须符合广告守则,即“关于某些认为可以客观查明的描述、声称或比较,广告商必须能提供事实依据。”至于产品代言人的现身说法则必须是真实的,而且必须是代言人的个人经验(这种经验必须是一般使用者的经验而不是代言人的个别特殊经验)。如果这类广告不会造成不公平或误导的话,广告标准局会按具体情况允准。
(见广告守则第1.1条和第3.1到3.5条)。
2024年9月12日《联合早报》就报道了因违反法庭禁制令而被判藐视法庭罪的第一宗案件。美甲Nail Palace两间分店的职员,误导顾客签下真菌护理配套,并让顾客误以为从店内取得的口红是免费的,这致使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向法庭申请禁制令,要两家分店停止这么做,并自费在报章刊登全版通告,声明做出不公平交易和阐明禁制令。不料这两间分店不但逾期刊登广告、广告没有用四种语文,而且字体小到几乎无法阅读。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因此提告两间分店和公司总裁,两分店各被判罚款1万5000元,总裁监禁四个月。
5 如果歌手在舞台上拿着麦克风假唱(幕后播出录音),有违广告中的“演唱会”字眼吗?
演唱会顾名思义是歌手现场以真声献唱。假唱是播放预录的歌声,由歌手对口型表演。对于买票去欣赏真正演出的人来说,听到假唱会感觉受骗。
中国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授权当局对付假唱行为,违者可被罚款人民币5万到10万元。倒如台湾的五月天乐团2023年在上海演出,就有人在网上指出,演唱的12首歌中有五首是假唱,引起轩然大波。后经上海有关当局调查,指控不属实。
说实在的,假设演唱者有近半节目是假唱,那肯定不行。但若只有极小部份,例如摇滚演唱或边唱边跳舞的歌手,表演时喘不过气来,假唱一段应该情有可原,但不能太长太多。
新加坡没有类似中国的条例,但若演唱会的假唱情况严重到可能违反公平交易法令提到的不公平交易例子(四),即“指明货品或服务是有某些标准或品质,但实际并非如此。”那就是挂羊头卖狗肉,违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