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为生活中的 “小事”犯法
文│黄锦西律师 Selvam LLC合伙人 图│iStock
烦恼皆因强出头,忍得一时可免百日忧。
出门在外,难免会遇到一些我行我素的人,他们的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不便,甚至令人恼怒,但只要不严重,不造成伤害,那“退一步海阔天空”,毕竟人无完人。如果没控制好情绪,引起更大的纷争,甚至触犯法律,那就不值得了。这里先看一个“小不忍则乱大谋”的案例。
几个月前,报纸刊登了一起案件刊登36岁的A君经过组屋底层,看到74岁的B君在那里抽烟。这是不允许的,于是A用手机拍下B的抽烟照,准备向建屋局举报。B见状,怒拿手杖追打A,结果A也恼了,用右肩撞B,B被撞后跌倒,后脑着地,伤重过世。A被控蓄意伤人,判监四年。
接下来让我们再看看几个“小不忍”的案例,了解如何避险。
1 私召车司机不满车门遭行人踹凹,下车挥拳揍人,因蓄意伤人,罚款3000元。伤人固然不对,但车门被踹凹,该如何?即便验不出伤,也能构成伤人罪吗?
踹车门的人可能触犯刑法第350条的实施暴力罪,凡故意对他人实施暴力,非法对他人造成伤害、害怕或恼怒,即犯此罪。按刑法第44条,“伤害”是指损害他人的人身、智力、名誉及财产。踹凹他人车门是对他人财产的伤害,那司机该怎么做?首先,应保持冷静,如果可能,拍下踹车门者的照片后报警,而非动手打人。当然,这是小事一椿,警方未必会采取行动。若坚持维权,可向法院推事庭申诉,若推事允准,会发出拘捕令,包括令警方找出加害人地址和身份,进行调查等。
至于验不出伤,能否构成伤人罪?若受害人受伤,应求医索取验伤报告,如此证据就比较有力。但即便验不出伤,也能构成伤人罪。2017年,高等法院曾颁布一个蓄意伤人的惩罚框架。框架把伤势分成三组,以及每组可被判的监刑。第一组是低度伤害,无明显或仅轻伤,可被判监至四个星期。其他两组是中度和严重伤害,严重伤害可判监至两年。可见即便受害人验不出伤,被告行为也可构成蓄意伤人罪。(此框架只适合用于初犯并认罪者)
2 洋汉骑脚踏车,不满前方车子超出停车线,他示意司机倒车不果,拉下口罩朝车子吐口水,结果赔上800元罚款。吐口水也算路霸,还有什麽行为也会被视为路霸?
路霸是指公路使用者罔顾他人安全,我行我素,胡乱开车超速、越线、胡乱鸣笛,或因鲁莽或疏忽而与其他公路使用者发生争执,发脾气比不雅手势,向人吐痰,甚至下车去踢他人汽车、打人或打架。我们虽然没有一条法律专门对付路霸,却有好几个法令惩治路霸。
案例中提到的向人吐痰,就是触犯杂项(公共秩序及滋扰)法令下在公共地方随地吐痰罪,可罚款高达千元。
向人比拳头是恐吓他人,也是一种路霸行为。他人若感到紧张害怕,这路霸就可能触防止骚扰法令,可被罚款高达5000元或/及坐牢长达六个月。
如果出手打人则是蓄意伤人罪,可被罚款高达5000元或/及坐牢长达一年。行为若更严重,造成他人重伤,可被判监长达四年或/及罚款高达1万。案例A:受害人的车越过并切入A君的车道,两人在路口下车理论。A君一拳打折受害人手腕,监一天,罚款4000元。案例B:某教授故意紧急煞车三次,造成后面汽车来不及煞车而撞到他的车。教授承认两罪名,一是罔顾他人安全,行为草率造成他人受伤,一是刑事恶作剧,用手猛打受害人的引擎盖四下,共被判监一周、罚款2000元、吊销驾照六个月。
陆路交通法令下还有好几条,是对付罔顾他人安全,鲁莽开车者,其中一条是在驾车时,与其他公路使用者发生纠纷而违法,若违法者行为极为不当,法庭可下令他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吊销驾照。鲁莽开车造成他人死亡,可判监二至八年。若情况异常恶劣而肇祸车辆属于肇祸者,法庭也可充公汽车。
3 抢车道掀风波,名车司机不满休旅车司机比中指,下车怒骂、打车窗、踢车门,结果被判监两周和罚款4000元,伤车也和伤人一样严重吗?(被告面对三项控状,包括两项防止骚扰法令及一项刑事恶作剧罪。)
前面说过,伤车和伤人一样严重。刑法中的刑事恶作剧罪是指对他人财产的破坏。按刑法第425条,被告若有意或明知会对他人造成损害而去破坏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即构成刑事恶作剧罪。所以打车窗和踢车门可被判监长达两年或/及罚款。怒骂、打车窗、踢车门等行为,若造成另一辆车的司机感到焦虑、惊恐和担忧,恰恰就是防止骚扰法令所要对付的,犯者可被罚款高达5000元或/及坐牢不超过六个月。
至于向人比中指,虽是极粗鄙的行为,但不算犯法。不过若在法庭内向司法人员比中指,可能触犯藐视法庭罪。若向执法人员比中指,则可能触犯刑法第267C条。该条文指被告明知可能违法,却讲一些话或做一些手势表示不遵从法律及合法命令。犯者可被判监达五年或/及罚款。
4 洋妇骑脚踏车载三岁的孩子,不满一辆汽车在转弯时险些撞到她而手敲车身。男司机怒鸣车笛却被洋妇比手势,他气煞下车敲打洋妇的头盔,被控蓄意伤人。如果原本是小瘀伤,过后发现有后遗症,能否起诉?是否有追诉期?
个人受伤的追诉期是三年,怎么算呢?如果是没有后遗症,即受伤之日起的三年内必须起诉,否则就不能起诉了。但若有些重要事项你当初并不知道,比如有后遗症,或者不知道被告是谁,或者不知道受伤的真正原因,后来知道了,那在知道之后的三年内就必须起诉。例如某病人因医生开刀时疏忽,造成他失明。他在开刀三年多后才知道原来他失明是医生疏忽所致。因此虽已过了三年,还是可以起诉医生,但必须在知道真相后的三年内起诉。
5 有人以肉身霸停车位,挥手阻止一名车主倒车,犹如“人型”纸巾霸位,是否触犯法律?
泊车的原则应该是先到先泊,如果倒车者先到,正在倒车进入停车位,后来的车不应该抢佔。先到先泊是大多数人认可的原则。
时有所闻的是一些人用垃圾桶或椅子或塑料桶,长期占据路旁停车位。一般是停车位旁的店主所放,这是不对的,一方面阻碍公众停车,另一方面造成政府停车费的损失。对此,有三条法律可对付霸占公众停车位者。
(a)杂项罪行(公众秩序与滋扰)法令第13条。凡在公路和街道置放石头、砖块或其他物品,造成公路使用者不便,可被判罚款高达5000元。
(b)街道工程法令第32A条有类似条款。犯者可被罚款高达2000元。若继续不移走,则以每日罚款高达100元计算。
(c)建屋局停车地点条例第4条。未经授权使用停车位,如霸位或做买卖,可被罚款80元。情况严重的话,建屋局可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6 A小贩和B小贩比邻做生意,因竞争而关系紧张。B小贩有时走过A小贩摊位时,有意无意向他泼水滴,有时向他比拳头,有时故意用肩膀撞他。这种行为有罪吗?
B小贩的行为违反了防止骚扰法令,而且是属于较严重的情况。按该法令第5条,若有人使用恐吓性语言或行为,意在让受害人以为有人会对他使用暴力,而受害人也可能这么相信的话,即犯此罪,可被判罚款高达5000元或/及坐牢长达12个月。
此外,受害人也可在该法令下,民事起诉被告,索取赔偿。受害人可向法庭申请保护令,不准被告继续骚扰他及其家人。若被告违反庭令继续骚扰,警方可逮捕他归案。违反保护令可被判罚高达5000元或/及坐牢长达六个月。